王永勤律师网

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

IP属地:江苏

王永勤律师

  • 服务地区:全国

  • 主攻方向:婚姻家庭

  • 服务时间:09:00-21:59

  • 执业律所:江苏钟山明镜(扬州)律师事务所

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

法律咨询热线|

18762302586点击查看

A与B、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发布者:王永勤|时间:2020年06月22日|223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谢X与邵XX、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
民 事 判 决 书
(2017)苏1023民初2907号
原告:谢X。
被告:A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A,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A,江苏XX实习律师。
被告:A。
原告A与被告B、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A,被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、C,被告A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.请求判令被告归还100000元借款,并支付原告相应的利息(从2017年6月1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,每月524元,即月利率0.524%);2.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。事实和理由:被告A以开店为由,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344650元,其中100000元为原告在宝应县XX银行贷款。2017年3月18日,经宝应白田派出所与仪征大仪派出所协调,被告A出具了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条、还款计划各一份,约定于2017年6月10日前还清,被告A提供担保。后原告通过短信找被告催要借款,被告均不肯履行还款义务,故起诉至贵院,请求判如诉请。
被告A辩称,原告诉称的100000元是原、被告合伙经营鸭血粉丝汤店的出资,而非借款。借款、还款计划是A受胁迫出具。2016年10月份,A受原告胁迫所出具借条。2017年3月,原告将被告A骗出,要求重新出具借条,并在大仪派出所将原来的借条置换。另原告100000元借款实际未付。
被告A辩称,我加盟了A的老鸭汤店,A让我担保诉争的100000元,说两个月会还,如果我不担保,A将切断供货汤料。
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、还款计划、转账记录、证人证言等证据。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。
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:被告A曾向原告B借款。2017年3月18日,A向原告补立借条一份,载明:“今借A人民币拾万元(10万元),本借条期限至本息还清为止,A,担保人:A,本人自愿担保,2017、3、18,仪征大仪派出所”,被告A在担保人处签字。同日,A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,载明:“2017、3、18,经仪征大仪派出所协调还款如下:借款10万元拾万元于2017、6、10前还清,打卡6228480449XXXX0271,A,2017、3、18,”。借款到期后,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,遂引起本诉。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,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、禁止性规定,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,本院予以保护。被告A辩称诉争100000元系投资款,非借款,借条及还款计划非其真实意思表示,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,本院对此不予采信。A借款后出具了借条,应根据借条所载金额按约定时间及时履行给付义务,其未还款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。被告A自愿提供担保且未写明担保方式,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。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还款利息,从2017年6月1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,月息524元,因双方在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利息,本院仅支持自起诉之日(2017年6月12日)起按照年利率6%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,超出部分,本院不予支持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八十四条、第一百零八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零六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六条、第三十一条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B借款100000元及利息(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,按年百分之六标准计算);
二、被告A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;
三、被告A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,有权向被告A追偿;
四、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案件受理费2300元,减半收取1150元,由被告A、B负担(此款原告已垫付,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)。A如不服本判决,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审判员 卢XX
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
书记员 A
  • 全站访问量

    62695

  • 昨日访问量

    57

技术支持:华律网 - 版权所有:王永勤律师

Copyright©2004-2024 ICP备案号:蜀ICP备05003493号

免责声明: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、亲办案例等信息,由会员律师提供;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,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
华律网提示: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,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,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,有害信息举报